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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江 市 引 进 人 才 暂 行 办 法

(2003年9月15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我市经济建设,促进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加速实现我市建设“工业化、学习型、山水园林式城市”宏伟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主要是指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人才,包括党政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及不在本市常驻,在特定时间内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须遵循“引得进、留得住、用得上、出成果”和保证重点、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党政领导人才,主要是引进熟悉工业管理、农业管理、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学术水平的专家型领导人才,重点充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第六条  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是引进熟悉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卫生的高级人才,逐步实现专家治厂、治所、治院、治校。

第七条  科技人才,主要是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科技人员。重点引进熟悉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化工、生物医药、生态环保、冶炼、机械制造、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农业新技术等领域关键技术的人员。

第八条  引进人才要从实际出发,体现近期和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市场规律和供求关系,根据内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引进的重点。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九条   引进人才,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工业管理、城市建设方面的党政领导人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网上选拔。通过“内江市招商引资局”(www.njzs.com)和“内江人才”(www.njrc168.com)两个网站发布引进人才的条件、方式、待遇等相关信息,吸引优秀人才。

(三)申请选派。根据我市党政领导人才的紧缺情况,请求省组织人事部门在安排下派干部、优秀大学生等时,优先考虑选派熟悉工业经济、城市建设方面的人员到内江工作;请求省委组织部为我市牵线搭桥,与先进地区建立党政领导人才合作关系,从先进地区选派精通工业经济和城市建设方面的领导人才到我市挂职工作。

(四)组团招才。由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到市外人才市场及高校直接招聘人才,对于急需的、需求量大的人才,可举办专场人才供需见面会,为用人单位提供求才机会。

(五)引进智力。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品、高效农业项目,采取讲学、开展合作研究、项目指导、技术攻关等方式引进智力。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外援科技与智力队伍平台,外联社会科技人才和智力,内联科技与智力需求单位,通过开展网上智力引进和成果转化,形成“虚拟研制”加产业开发的新模式。

(六)项目引才。推行科技研发项目招标制和首席专家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首席专家和参研人员,招标单位与首席专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投入方式、风险分担、知识产权等权利义务。鼓励企业以新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工艺推广等项目,面向社会招标揽才。鼓励带资金和技术到我市创办企业,采用以资金、技术入股,以租赁、收购、兼并等形式合办或领办企业;也可担任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条  凡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凭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子女就读中小学及幼儿园,可择优选择,免收借读费和择校费。

(二)入住市政府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电脑、住宅电话各一部。  

(三)引进的党政领导人才,其工资除按国家统一工资标准执行外,每月另给予相当其基本工资1倍的职务(岗位)津贴。

(四)引进在企业、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放开工资待遇,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机制,用人单位可视其职级和贡献大小予以浮动。

(五)引进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重点行业和新兴产业学术技术带头人、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的关键人才及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从引进人才资金中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凡人事关系、户口未迁入我市的,其报酬和有关待遇由合作双方自行商定

(六)引进到我市服务3年以上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获得以政府名义赠送的15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一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所开发的新产品或科技发明具有推广价值,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引进市外资金、技术和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享受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引进的科技人才,可以技术成果入股,其成果作价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合作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四条  立社会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正式调入内江的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破格推荐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未正式调入内江的,在内江工作满1年的人员,也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在内江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优先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市内公民积极参与引进人才工作。对引进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民,设立“伯乐奖”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属在原单位自愿辞职、离职的,经用人单位考察、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重新予以建档,工龄连续计算,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设立500万元引进人才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此资金专门用于我市引进、培养、开发人才工作。

第十九条  由市政府筹资修建人才公寓,专门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二十条  凡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协议后,方可开始享受本优惠政策待遇。3年内因个人原因调离内江市的,安家补助费退回原补助渠道。不能发挥相应作用的,取消其优惠待遇。

第六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分管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部长任副组长,组织、宣传、人事、科技、财政、计委、经贸、农办、教育、卫生、公安等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人才开发办),负责牵头抓总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引进人才工作的实施,检查与监督引进人才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人才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组织人事部门写出《引进人才报告》;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引进人才综合素质进行测评和面试,经认定后报市委决定;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本人签定合同,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引进人才的管理,由市委组织部分别会同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等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内江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所列限制流动人员不得引进。

第二十四条  引进活动中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按照《内江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执行期间,如用人双方有一方提出终止聘用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写出申请,交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经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有关部门办理人才解聘、流动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要积极推荐,大胆使用,委以重任。

第二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定期召开引进人才座谈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引进人才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领导下,组织部牵头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引进人才工作,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引进人才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内江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