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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江市人才交流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中中共党员的管理和教育,根据党章和中组部近年先后制发的《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结合我市人才交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已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其党组织关系己转入流动人员党支部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 二、流动人员党支部的职责:负责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关系的接转、党费的核定与收缴、预备党员转正申请的讨论与结果上报、政治思想教育及年度考核或民主评议。流动人员党支部不负责发展新党员。 三、流动党员的管理: 四、流动党员的民主评议。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回流动人员党支部参加在每年底进行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并填写民主评议登记表,支部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转移了组织关系及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流动人员党支部组织的民主评议,应向流动人员党支部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民主评议登记表及由其所在就业单位党组织签署评鉴意见,一并存入档案。 五、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如预备期满,应向流动人员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动人员党支部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的记载内容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六、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及办法。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每月交纳党费2角;有固定收入的,按比例交纳党费:月400元及以下的交纳0.5%,400元至600元的交纳1%,600元至800元的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的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的交纳3%。其交纳办法为:除转了组织关系及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交所在就业单位党组织外,其他的直接交到流动人员党支部。党费原则上应逐月交纳,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可提前一次性交纳或邮寄、托人代交),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交者,视为自动脱党,支部将予以除名。 七、未尽事宜,按党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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