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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
内江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市流动人才集中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市人才交流中心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市流动人才婚姻和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内江市流动人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办法
内江市流动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内江市委办、政府办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人才市场化的意见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暂行规定
关于重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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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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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才市场的发展及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促进人事代理制度的顺利实施,解决流动人才和新建企业职工落户困难问题,更好地为内江市经济建设服务,特在内江人才交流中心设立集体户。

   第二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凡落户对象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所在单位无集体户口、在两区范围内又无亲友挂户的下列人员均属落户对象:
(一)市内的三资、乡镇、集体、民办科技机构、私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本人又无固定住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区内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
(三)回国留学人员;
(四)本人在内江市城区内单位工作,家属户口不在本市城区而辞职、辞退后进入人才市场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落户程序
1、流动人才户口,建立集体户,户口地址为:内江市中区报社路116号。户籍管理属玉溪路派出所管辖。                                                 2、申请落户的人员须提供下列法定证件:
1)国家指令性计划分来我市未及时落实用人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派遣《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落实到城区三资、乡镇、集体、民营私营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凭《毕业生工作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和用人单位证明;
2)从外地及市内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凭市人事局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发出的《干部调动介绍信》、户籍证明、《职工干部调动情况登记表》和用人单位证明;
3)辞职、辞退或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人员,应出示脱离关系的各种正式文件;
3、以上人员将法定证件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核实,并与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或《档案管理合同书》,填写《流动人才情况登记表》和《流动人才集体户协议书》,经市人才中心审查同意后,将本人材料报市中区公安分局审批,方可办理《户口准迁证》,送市公安局备案。
4、本人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明》,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和《户口迁移证》,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照片,到市中区公安分局玉溪路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条   集体户口的管理
1、流动人员集体户与本辖区常住户口管理一致。
2、市人才交流中心确定专(兼)职人员协助玉溪路派出所管理本集体户口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3、内江市流动人才集体户口仅限流动人员本人入本集体户口,不包括其配偶及子女。
4、为了加强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流动人才每年6月,12月底前主动与市人才交流中心户籍专管员书面联系两次,因通讯地址变更如半年内不主动联系者,市人才交流中心将停止办理本人人才交流的一切手续,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5、凡需户口证明者,凭《人事代理合同书》,《入户协议书》及户口落户凭证等,提供集体户口薄复印件或向派出所申办“户籍证明”。

   第五条    户口的迁出
凡具下列情形之一并有正式证件者,本人可申请户口迁出:
1、因购房、结婚、用人单位已建集体户的人员;
2、投亲靠友的人员;
3、因工作需要调离内江的人员;
4、重新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

  第六条    内江市流动人才交流实行有偿服务,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双方协议缴纳管理服务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