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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颁发《教师资格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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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发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凡1994年1月1日以后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和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将根据法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获得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种,即: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只有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方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具备教师资格不能从事教师职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据悉,2001年年底前,将结束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此后,该项工作将转入经常化。
——摘自《中国人才》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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