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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严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人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目前,在人才流动和企业改制过程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现了无序转递、违规管理等较为严重的问题,还有的单位和部门强行扣管和不移交流动人员中的干部人事档案,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造成了混乱,给人才正常流动带来了阻力。
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的正常秩序,经反复研究,现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坚决杜绝一切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任何与之抵触的文件均是无效的,维护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原省、市补充意见的主要内容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必须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唯一合法机构。
2、下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1)辞职、自动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统分、委培大中专毕业生、普专班大专毕业生、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非在职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被录用为干部的乡镇、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的人事档案;
(5)分配、录(聘)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干部类职高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6)安置、调入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7)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9)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3、各级各单位接收毕业生、录(聘)用流动人员,其档案须经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规定程序转递方为有效。
三、为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我们将于近期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请保管、存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进行认真清理,凡未按规定保管的,在6月底以前将流动人员档案移交市、县(区)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各县区的清理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内江市人事局。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级各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制,使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今后,任何单位在办理调动、使用毕业生、使用流动人员时,都必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及档案管理规定程序办理。对违反规定的,本着谁办理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内江市委组织部
内江市人事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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