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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代理简介 | 内江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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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电话:0832-2037218 | 人事代理联系人:梁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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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提高单位的人事管理效率,解除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拓宽人事人才管理工作领域,服务内江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市人事代理经验,结合内江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
权的人事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妥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要承担和运作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代理对象,均可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一)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企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辞职或被辞退以及以其他(包括除名、自动离职、开除等)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四)生源属内江市待业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函授、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部分专业职高毕业生和自费中专毕业生; (六)调动、分配、招收、安置、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工作的国家计划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和西藏三州内调干部; (八)其他要求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按有关规定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以下代理服务: (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代理。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认定流动人员身份、记载档案工资、做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有关部门授权做好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申报、评审和人才素质、能力测评工作;管理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集体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党章(团章)等有关规定接转党(团)组织关系。 (二)毕业生人事代理。按有关规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办理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职高毕业生的接收就业手续,并为这两类毕业生及国家计划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管理人事档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招聘求职代理。受理各用人单位委托的代理招聘人才等其它相关业务;受个人委托,为其求职寻找合适的用人单位。 (五)签发办理流动人员辞职证书,并为辞职人员认定是否保留全民干部身份。 (六)按照委托单位和部门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等条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岗位知识和专业技能等的培训,承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中介机构人员的从业资格的培训;开发人才资源,为用人单位代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根据委托单位和部门的要求,协助其分析人事管理工作的问题,制定人才配置以及人员岗位职责、待遇等方案。 第五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须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的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个人申请代理,须递交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书面材料,自费出国(出境)人员还须递交国(境)外有关书面函件。 第七条
找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申请代理,须递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同意接收函;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委托人事代理,须递交书面申请和报到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单位委托代理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介绍信,同时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以及要求人事代理的项目。 第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与个人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发函向其原单位调入人事关系及档案。 (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两份,明确管理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人才交流机构按委托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发函向其原单位调入人事关系及档案。 (三)人才交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档案,凡档案材料不齐备者,原单位须补齐归档。 第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根据合同条款和委托项目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单项或多项的一般代理服务或全权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需继续委托或需增加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继续代理手续。 第十二条
不再需要进行代理的个人或单位应出具新的管档单位的接收函件。单位委托代理的人员还须出具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按接收函件,向新的单位出具《干部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其他转档手续。 第十四条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人才交流机构和委托单位或个人要认真履行合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供有关材料,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对擅自从事人事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人事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以处罚,触范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而开展的人事服务工作,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单位,不得受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批准成立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介机构,须按国家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一九九五年五月印发的《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在尚无新的收费政策以前,收费标准按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人调发(1990)5号和省人事厅川人交(1990)67号文件收取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费。新增代理项目按内江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按双方所签协议确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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