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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为有利于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保证人事代理人员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8]41号)精神,对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留、存放在市、县、区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本人在“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他采用聘用制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而实行了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人员。

二、缴费基数:人事代理人员在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自选定额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按自选的缴费基数的16%交纳基本养老金。

四、缴费时间:每年实行一次性交费,在续签人事代理合同时一并缴纳。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由机关社保局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余部分进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按规定的计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应予以保留。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款连续计算利息。

人事代理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按规定予以转移。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达到养老条件支付养老保险金,不能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

(六)享受养老待遇的人事代理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

(七)人事代理人员在投保期间或享受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机关社保局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六、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人事代理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达到养老条件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办理养老手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七、本施行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内江市劳动局

                           内江市人事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