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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江市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局、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为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人事代理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吸引和留住内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我们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我市人事代理人员的要求和内江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内江市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执行。
内江市劳动局
内江市人事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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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关于《内江市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施行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建立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必要性 二、起草《内江市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施行意见》的依据。一是川府发[1998]41号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二是泸州、自贡等地市关于建立人事代理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 三、有关具体政策的说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帐户的建立及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都以川府发[1998]41号即个体、私营工商户基本养老办法确定的。体现了缴费基数的合理性、自主性;缴费时间的灵活性,缴费比例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性。既方便人事代理人员投保交费,也利于社保经办机构对基础工作的管理。 四、根据其他地市的做法,此《试行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批转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执行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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