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才
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
第三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四章 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
第五章 招聘与应聘   
第六章  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广告
第七章 人才流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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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才市场的管理,促进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合理配置,推动人才的合理流动,为西部大开发和内江经济建设及改革开发服务,根据《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具有同等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并从事或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在人事部门直接领导下,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单位自主择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双向选择,对人才交流、人才资源、智力资源优化配置实际社会化服务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人才市场所从事的人才服务活动在求职求才双向选择的前提下,遵循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该辖区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与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市场的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人才市场管理体系;
    (三)审批核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四)审批和管理人才交流集中洽谈活动;
    (五)监督和指导人才市场业务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法对人才流动争议进行调节、处理、仲裁;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工商、物价、公安、税务、新闻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职责及其管理
    第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求职求才双方提供双向选择服务的组织。
    第九条   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经本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综合性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市中区、东兴区在城区内暂不设综合性人才市场,市直其他部门或行业组织一般不再设立专门性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在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结构增挂中介服务机构的牌子。
有条件的乡、镇经所在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乡、镇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服务。
为便于输出输入人才,我市驻外办事处有条件的,经批准可设立内江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必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服务(业务)范围必须符合单位的性质、特点和有关法规政策;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有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3名以上熟悉人才交流服务工作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由拟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填写《内江市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并提供机构章程、注册资本、场所、设备、人员结构等相关证明。
     (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收到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按规定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回复,说明理由。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到《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后,须到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三)企业性质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每年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一次;需变更有关事项或停业、歇业的,应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供《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